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来源:    分享到: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民间医药是我国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 号)提出,要“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为充分发挥民间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特色和作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民间医药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积累的防病治病经验,不仅是中医药学形成的重要来源,而且不断丰富着中医药学的内容,为保障我国各族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民间医药技术、方法、方药和器械在民间长期使用,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疗效独特,具有挖掘潜力和开发价值,是中医药自主创新的独特领域。有些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经过筛选评价、科学论证,已经成为中医药的新技术新成果,在部分医疗机构临床实践中得到应用;有些民间方药经过研究开发,已经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加强民间医药工作,做好民间医药挖掘整理和总结利用,对于丰富中医药诊疗技术手段,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将中医药原创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民间医药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民间医药的挖掘整理、筛选评价重视不够,民间医药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民间医药捐献相关政策不到位、渠道不够畅通。不及时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民间医药将面临失传的危险。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医药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民间医药工作作为中医药工作的组成部分认真抓好抓实。

二、主要任务民间医药工作要坚持挖掘整理与总结利用并重,传承保护与开发推广结合,政府扶持引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举。现阶段主要任务是挖掘整理流传在民间、尚未得到政府指定机构认证的诊疗技术、方法、方药和器械,并加以总结规范和推广利用。

(一)加强民间医药挖掘整理工作。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开展民间医药挖掘整理工作,重点加强历代文献没有记载或记载较少,或者技术持有人无合法行医资格、无法在现有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合法应用的有资料或实践显示安全有效的民间医药诊疗技术、方法、方药、器械的挖掘整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修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调动民间献方献技的积极性,并在各省(区、市)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设全国民间医药信息数据库。

(二)探索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民间医药筛选评价和开发利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重点建设1 个国家级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各省(区、市)要依托省级中医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建立1 个以上省级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成本分担、效益共享的原则,探索建立民间医药筛选评价和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特别是大中型中医药企业参与,积极将民间特色中医诊疗技术、单验秘方和器械研发为中医药适宜技术、医院中药制剂、中药新药、中医诊疗设备等。要积极与科技等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争取科研立项开展民间医药的筛选评价,以具体项目为载体推动民间医药筛选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多渠道融资建立基金,鼓励和支持民间医药的开发利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重点学科结合各自的专业和优势,将安全有效的民间医药技术、方法、方药和器械吸收利用到本专科或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中,进一步丰富中医药诊疗手段,提高临床疗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制定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技术目录、中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建立中医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将经过筛选评价确定安全有效的民间医药技术进行规范后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推广应用。

(三)做好人员行医资格管理工作。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 号)有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尚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掌握部分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的人员通过参加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推进将符合条件的民间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通过考核和评议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试点,探索将掌握部分民间医药保健技能但未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通过参加中医职业技能考试取得从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资格。

三、加强组织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民间医药工作列入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民间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民间医药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民间医药工作专家指导组,负责开展民间医药调查研究,指导开展民间医药筛选评价,提供民间医药工作的学术咨询,提出发展建议。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相关制度,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医药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保护。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成立民间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定期研究和解决民间医药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国家有关民间医药的政策措施,促进本地区民间医药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民间医药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发挥民间医药学术团体在引导学术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民间医药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开展宣传推广,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水平。积极利用学术团体的优势,加强对尚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掌握部分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的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遵纪守法意识,鼓励他们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法行医资格;要加强民间医药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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