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来源:    分享到:

                     国卫科教发〔201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委、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号)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形成满足需求、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显著增强科技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引领和支撑能力,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提升13亿多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实现“健康中国”建设目标需要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让人民享有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更放心的食品药品,解决重大疾病防控、生殖健康、食品药品安全、营养与健康、人口老龄化等重大民生问题,离不开科技创新;打破重要专利药物市场被国外垄断、高端医疗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的局面,从根本上缓解看病贵,迫切需要科技创新;在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技术等前沿领域实现新突破,满足国家战略布局需求,根本在于科技创新。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引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原动力,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我国卫生与健康科技的某些重要领域已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一些前沿方向开始进入并行、领跑新阶段,但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和发展水平与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及国家战略需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必须面向“健康中国”建设、面向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重大需求、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前沿,以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产业发展为目的,遵循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规律,推进科技创新和卫生与健康工作全面融合,以加快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协同高效科技创新体系、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关键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完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等为重点,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着力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着力营造创新环境,引领和支撑“健康中国”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服务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需求,将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作为科技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科技创新和卫生与健康事业全面融合,立足解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转移转化,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人才为先。将人才作为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改革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注重强化激励机制,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着力激发和调动科技创新人才的活力和潜能。 
  ——协同开放。大力推动“医研企”等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鼓励多机构联合和跨学科融合;构建开放创新平台,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最大限度用好全球创新资源,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大力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发挥国际引领作用。 
  ——深化改革。遵循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强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和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放管服”结合,破除阻碍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激励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诸领域中位居前列,中国特色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显著提升,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创新体系更加协同高效。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行业特点、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形成。 
  ——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保障技术、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设备研发等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在精准医学、新药创制、健康保障等若干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并形成独特优势,整体水平由跟跑为主向并行、领跑为主转变,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在“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中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在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和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普惠共享、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度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成果更多为人民共享。 
  ——创新环境更加优化。激励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基本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科技创新管理和治理能力明显提高,科研院所管理体制与发展机制更加科学,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到2030年,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备,创新能力得到根本提升,对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实力位居世界创新型国家前列。 
  二、加快建设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 
  (一)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

  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加速构建各类创新主体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突出医疗卫生机构创新资源聚集平台的作用,重点开展临床诊疗标准规范、重大产品技术研发及重大疾病防控策略等研究。发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识创新主体的作用,高等院校重点加强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科研院所重点加强共性、公益、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研究,增加公共科技供给。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坚持共建共享、广泛参与,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采取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标准研究制定等,促进多学科融合的医产学研协同。鼓励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组织的作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多种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服务。 
  (二)系统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项目工程。 
  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瞄准生物医药科技前沿,聚焦重大需求,加强系统整合布局。积极推动卫生与健康领域国家实验室建设,继续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转化医学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委级重点实验室及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深化省部合作机制,布局一批特色鲜明的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加强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装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生物样本等资源性和数据性平台建设,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加强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和国家菌(毒)种保藏中心等建设。 
  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工程。紧密结合健康中国建设重大需求,积极实施面向2030年“健康保障工程”。继续做好新药创制和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精准医学、重大慢病、生殖健康和出生缺陷防控等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力争启动一批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围绕地方需求,鼓励地方与国家重大项目工程衔接,支持地方加强项目工程的实施。 
  (三)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体系与能力建设。 
  全面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依托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需求提出、研究组织、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组织多中心临床研究、协作攻关研究和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定期开展重要疾病本底流行病学研究,为重大疾病防治研究提供依据。加强诊疗规范技术标准研究,成为国际规范和指南的依据。选择创新药物及疗效确切的重大产品技术联合协同攻关,在部分应用关键技术上形成突破。积极推进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结合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建设,努力打造临床研究创新团队 
  加大稳定支持临床研究投入力度。积极争取设立专门面向临床研究的科研计划和项目,探索设立自主创新的临床研究项目。积极支持临床研究基础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稳定支持临床医学多中心研究和大规模队列研究,推动建设开放共享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和规范化生物医学标本库,建立满足临床研究需要的基础性平台。 
  (四)大力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 
  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医理论,组织编纂《中华医藏》,系统继承、整理和挖掘中医药古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疾病防治领域的优势特色,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重点解决中医药临床难题以及制约中医药疗效发挥和提高的瓶颈问题。健全中医治未病技术与服务体系,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医疗器械研发。进一步提升民族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加速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价和转化体系。 
  推进中药保护和发展。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和利用。建立中药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开展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建立覆盖全国中药材主要产区的资源监测网络。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提高中药资源保障水平和新药研发能力。推动民族医临床医疗规范化与标准化,保障民族药资源与适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临床用药的质量与稳定供给。实施中药标准化行动计划,持续推进中药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中药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引领中药产业整体提质增效,切实保障百姓用药安全有效。
  (五)构建开放协同的科技创新网络。 
  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研究制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强科研仪器、科研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生物样本等平台体系建设,整合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着力解决科技资源缺乏整体布局、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等问题。 
  大力推动“医研企”协同创新。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人才市场为纽带,以资源开放共享为手段,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模式,促进医产学研紧密结合,建设一批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医研企”协同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和团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积极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发挥省部共建机制的作用,加强中央和地方、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协同联动。发挥区域优势,利用北京、上海等地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契机,提高区域卫生与健康协同创新能力。鼓励先行先试,推动我国重点区域的卫生与健康创新驱动与产业转型升级。 
  注重“全链条”协同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以加快临床诊疗和疾病防控等应用为导向,统筹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研发、临床应用与规范化推广、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等环节的“全链条”创新。统筹推进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与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健康医疗大数据以及健康医疗服务管理模式等“全链条”创新。加强多学科交叉,支持技术与产业融合、科技与金融结合。 
  三、加快培育和集聚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 
  (六)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大力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重大科技研发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为依托,对人才、项目和团队等进行多途径支持,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着力培养一批优秀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临床研究领军人才;依托各类“医研企”创新基地,加快培养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 
  积极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国家级人才引进项目为载体,广泛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方式,对高精尖人才、优秀人才、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等不同类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分类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精准、快速引进。 
  (七)着力打造尖子人才和培育青年英才。 
  培养一批科技创新尖子人才。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打造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重点培养一批基础研究型、临床与公共卫生研究型、产业转化型的创新尖子人才。鼓励团队协作,培养一批创新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核心竞争力突出的科技创新骨干团队;积极开展科研能力培训,提高尖子人才的研究规范化水平、研究组织和团队管理能力。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青年英才。实施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培养造就一批40岁以下的科技创新青年人才;加大对杰出青年研究人员、优秀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等青年英才的资助力度,积极发现、引导、支持并培育有创新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使其逐渐成长为创新型尖子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技创新基地计划相衔接,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强大型医疗机构研究型医生和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提升临床研究水平;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推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教育改革;强化医教协同,鼓励“医研企”协同人才培养。 
  (八)培养一支服务创新的专业化科技管理队伍。

  把科技管理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造就一批卫生与健康领域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科技管理队伍。加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及行政机关科技管理人才的培训力度,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具备较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科技管理领导人才。创造条件为科技管理人才提供发展空间,造就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具备较强科技业务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九)完善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

  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创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提升用人单位在人才选拔聘用、职称评定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自主性,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破除人才流动障碍,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提高行业整体创新活力;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探索高层次卫生与健康科技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完善基础研究人才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临床和公共卫生等科技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卫生与健康科技领域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建立卫生与健康科技人才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激励机制。 
  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根据创新领域和类型的不同,遵循卫生与健康行业和科技创新活动特点,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科学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价值等。基础医学等研究领域以同行评价和科学价值评价为主,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成果数量转向质量、原创价值和学术贡献等,建立以论文质量及发表引用、专利数量为主的评价标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等应用研究领域以实现国家目标和社会价值评价为主,注重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诊防治等服务的影响评价,建立以研发能力、实际贡献、转化应用、技术服务、健康改善和产业发展等为导向的评价标准。 
  改革薪酬和人事分配制度。引导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科研人员的基本工资保障水平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绩效分配改革和职称评定中要注重体现科技创新贡献,向科技创新人才倾斜;制定政策措施,激励科研人员开展公益性研究、提供公益性服务。扩大机构和团队的创新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提高主要发明人收益比例。对于积极参与“医研企”协同创新的机构给予支持鼓励,促进协同创新。 
  四、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一)实施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骨干医药企业和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和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适宜技术推广行动计划。围绕重大疾病防治需求,与扶贫工作相结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建设一批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实施一批适宜技术示范项目。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适宜技术项目推广和卫生与健康科技扶贫计划等。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队伍建设。引导医疗卫生等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医疗卫生等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设立专门部门,完善内部技术转移功能;引导一批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性科技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或企业参与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育和发展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知识产权和专利服务等机构;发挥科技社团促进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大力加强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科学普及工作。积极推进国家科普示范和特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普及健康生活,提高健康素养。 
  (十二)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 
  推动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研究制定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信息汇交管理办法,建立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推动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依托专业机构建设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平台,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工作。建立卫生技术评估体系,制定卫生技术评估实施意见,发展循证医学,加强卫生与健康技术评估。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制度。完善收益分配制度,下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处置自主权。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机构要研究制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政策依据。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式,合理确定转化价格,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实行公示制度,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五、推动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十三)改革卫生与健康科技管理体制。

  改革完善卫生与健康科技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同级政府不同部门的科技管理事权,充分发挥卫生与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在科技战略规划与政策制定、创新需求凝练、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监督评估等作用。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科技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卫生与健康科技资源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科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高端智库,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十四)大力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创新。 
  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及人员是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及人员的科技创新全面纳入科技创新工作整体布局,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安排全面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落实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加强科研计划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强化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和承担人的主体责任;法人单位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专利保护、成果转化推广、收益处置、科研奖励等内部制度建设,确保科研项目负责人合理享有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自主权;坚持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及结果验收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改革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针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去行政化改革,探索建立理事会、编制改革和实行全员聘用等。
  (十五)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系列政策,在卫生与健康领域加快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提高用于人员的经费比例,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发挥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导向作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推行任务导向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的灵活性,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十六)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准入应用等制度。

  建立并完善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的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准入和应用管理。完善新技术临床研究及应用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成果转化为临床诊疗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程序。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加强临床试验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持续加强药物和医疗器械创新能力建设和产品研发,落实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的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试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推动建立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准入与医保制度的衔接制度以及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让人民群众尽早获益。完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加强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确保生物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科卫协同”机制。 
  切实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的组织领导。把科技创新工作放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将科技创新贯穿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全过程,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事业发展的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的组织领导,制定鼓励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落实“科卫协同”机制。加强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共同进行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协同谋划并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及各项科技创新工作。 
  (十八)多渠道加大对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投入。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努力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投入在政府科技投入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卫生与健康科技项目和经费投入的比例,推动重点科研计划、工程项目、基地平台等的建设和实施。 
  优化科技投入结构。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大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和应用开发等研究的投入比例和经费稳定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研究及关键适宜技术转化应用的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 
  吸引企业等各类组织加大投入。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公益性、慈善性基金支持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等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自主投入;建立健全鼓励企业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投入的综合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 
  (十九)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落实全球健康理念,探索和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与模式,加强协调配合,调动各创新主体积极性。发挥我国疾病资源丰富的优势,参与和主持大型国际科学研究项目和合作网络。着眼卫生与健康科技前沿,引进先进技术和智力资源,加强科技人员国际交流培训;推动卫生与健康先进适用技术、技术装备、高端制剂、疫苗、科技服务输出和合作,开拓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国家的卫生与健康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区域内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建立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实验室和联合研发、技术转移、示范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港澳台地区国际前沿的平台优势,推动技术产品全球化应用和人才队伍国际化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二十)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倡导“甘于奉献、潜心科学”的创新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大胆质疑、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规范相关行为,打造风清气正的学术创新风气。及时发现、总结、提升和推广创新经验,采取多渠道的有效举措激励创新,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大力宣传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新成效、地方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科技创新的先进典型,引导形成积极投身科技创新的生动局面。

 
        卫生计生委          科学技术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9月30日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指导意见》),明确了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重点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
  (一)制定《创新指导意见》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健康需求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将要发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世纪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健康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疾病谱、生态环境、生活方式不断变化,我国面临着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双重疾病负担与威胁。另一方面,13亿人民对过上美好生活,拥有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更放心的食品药品等新期待更加强烈。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矛盾长期存在。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必须依靠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
  (二)制定《创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号)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科技创新摆在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核心位置,提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3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宏伟目标。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命科学和医学成为发展最迅速、创新最活跃、影响最深远的科技创新领域之一,已经形成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引领性力量。众多国家在新一轮科技发展战略布局中继续把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作为重点优先领域进行布局,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这个领域没有话语权的国家,不可能成为科技强国,卫生与健康领域正在成为世界科技竞争的主战场。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某些重要领域已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一些前沿方向开始进入并行、领跑新阶段。但我国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和发展水平与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相比,仍有不少差距,我国的医学科技基础仍然薄弱,原始创新能力和水平仍相对落后,科技创新体系还不够完善,激励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等。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面向未来,围绕需求,以更高的站位和更宽的视野,加强战略谋划,做好顶层设计,强化前瞻布局,坚持创新、创新、再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显著提高卫生与健康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使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走在世界前列。推进世界科技强国建设迫切需要加快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突破。
  (三)制定《创新指导意见》是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医药产业作为成长性好、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朝阳产业,是支撑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医药健康产业已成为全球最大、最具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引发世界经济格局的重大调整和国家综合国力的重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产业取得长足发展,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但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缺乏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医药产品和诊疗设备,多数国产药物、医疗设备产品仍以中低端和仿制为主,技术结构落后,附加值较低,产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高,很多重要专利药物市场被国外公司占据,高端医疗装备和高值耗材主要依赖进口,成为人民群众看病贵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必须围绕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健康需求,在关键领域突破和掌握一批自主核心技术,推进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摆脱“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状况。
  二、《创新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创新指导意见》共六个部分,20条。一是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是加快建设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主要包括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系统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项目工程、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体系与能力建设、大力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构建开放协同的科技创新网络等措施。三是加快培育和集聚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主要包括加快培育和集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尖子人才、青年英才,培养一支专业化科技管理队伍,完善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从人才评价考核、薪酬和人事分配、“职务发明”奖励等方面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激励机制。四是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包括实施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等。五是推动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改革卫生与健康科技管理体制、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科技创新、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准入应用等制度。六是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科卫协同”机制,多渠道加大投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等,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提供坚实保障。
  《创新指导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科技创新在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中的优先与核心地位,全面提高对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二是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紧密结合科技创新工作和卫生与健康行业的实际,以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为目的。三是将人才作为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坚持人才驱动。四是突出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五是强调加强临床医学研究,进一步突出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科技创新资源聚集平台的作用。六是高度重视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注重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中药的保护发展,加快中医药走向世界;七是注重“医研企”协同创新,构建开放协同的科技创新网络;八是特别指出国家科技创新的各项激励政策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九是高度重视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三、《创新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主要思路可以简要概括为“三个面向、两个目的、四个重点和四个着力”。“三个面向”是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必须面向“健康中国”建设、面向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重大需求、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前沿;“两个目的”是以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产业发展为目的,遵循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规律,推进科技创新和卫生与健康工作全面融合;“四个重点”是以加快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协同高效科技创新体系、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关键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完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等为重点;“四个着力”是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着力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着力营造创新环境,引领和支撑“健康中国”目标的实现。
  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主要原则是坚持服务需求、人才为先、协同开放、深化改革等。服务需求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人才为先就是要将人才作为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着力激发和调动科技创新人才的活力和潜能;协同开放就是要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深化改革就是要破除阻碍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激励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政策环境。
  四、新时期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面对全球科技创新重大机遇、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健康中国的目标要求,《创新指导意见》对新时期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到2020和2030年的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诸领域中位居前列,中国特色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显著提升,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目标,主要包括创新体系更加协同高效、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创新环境更加优化等内容。到2030年,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备,创新能力得到根本提升,对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实力位居世界创新型国家前列。
  为实现上述目标,部署了五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加快建设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二是加快培育和集聚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三是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四是推动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在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上有什么安排?
  《创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系统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项目工程。一是瞄准生物医药科技前沿,聚焦重大需求,加强基地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卫生与健康领域国家实验室建设,继续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转化医学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委级重点实验室及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深化省部合作机制,布局一批特色鲜明的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加强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装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生物样本等资源性和数据性平台建设等。二是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工程。积极实施面向2030年“健康保障工程”,继续做好新药创制和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精准医学、重大慢病、生殖健康和出生缺陷防控等重点研发计划等。
  六、《创新指导意见》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推动卫生与健康行业的协同创新,《创新指导意见》提出了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一是构建开放协同的科技创新网络,加强科研仪器、科研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生物样本等平台体系建设,整合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着力解决科技资源缺乏整体布局、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等问题;二是坚持共建共享、广泛参与,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采取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大力推动“医研企”协同创新;三是积极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加强中央和地方、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协同联动;四是注重“全链条”协同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以加快临床诊疗和疾病防控等应用为导向,统筹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研发、临床应用与规范化推广、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等环节的“全链条”创新。
  七、在加强临床医学研究方面,《创新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的重大疾病防治问题,重要的科学问题和研究需求在临床实践中提出,研究成果在临床实践中转化和验证,临床医学研究是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临床医学研究较为薄弱,重大疾病诊疗的本土证据缺乏,一些疾病的诊疗指南还依靠国外循证医学制定,重大疾病诊疗水平仍需提高。
  为全面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创新指导意见》提出重要措施,一要加大临床医学研究投入,积极争取设立专门面向临床研究的科研计划和项目;二要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需求提出、研究组织、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三要加强临床研究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多中心和协同攻关研究;四要努力打造临床研究创新团队,加强临床医学研究队伍建设。
  八、如何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
  中医药科技创新是我国的特色和优势,既要传承发展,也要走向世界。要积极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医理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疾病防治领域的优势特色,重点解决中医药临床难题以及制约中医药疗效发挥和提高的瓶颈问题。要推进中药保护和发展,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和利用,保障民族药资源与适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临床用药的质量与稳定供给,加快形成中药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
  九、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上有什么考虑?
  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创新指导意见》将加快培育和集聚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
  一是要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以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重大科技研发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为依托,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着力培养一批优秀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临床研究领军人才,加快培养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广泛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是着力打造尖子人才和培育青年英才,打造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重点培养一批基础研究型、临床与公共卫生研究型、产业转化型的创新尖子人才和骨干团队;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青年英才,加大对杰出青年研究人员、优秀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等青年英才的资助力度。
  三是培养造就一批卫生与健康领域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科技管理队伍,不断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十、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激励科技人才创新?
  《创新指导意见》指出,要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采取多种措施激发创新活力,调动人才积极性。
  一是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探索高层次卫生与健康科技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等。
  二是改进科技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实行人才分类评价。根据创新领域和类型的不同,遵循卫生与健康行业和科技创新活动特点,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科学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价值,对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等领域建立分类评价制度。
  三是改革薪酬和人事分配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引导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科研人员的基本工资保障水平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扩大机构和团队的创新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四是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制度。探索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提高主要发明人收益比例。
  十一、《创新指导意见》对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哪些措施?
  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改革就是要打通科技创新与卫生与健康发展需求的最后一公里,重点针对制约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进行突破,营造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和氛围,最大限度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主要措施有:
  一是改革卫生与健康科技管理体制,落实“科卫协同”机制。加强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共同进行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协同谋划并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及各项科技创新工作。加强卫生与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在科技战略规划与政策制定、创新需求凝练、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科技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二是大力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将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及人员的科技创新全面纳入科技创新工作整体布局,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安排全面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是多渠道加大对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投入,全面落实中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推动重点科研计划、工程项目、基地平台等的建设和实施,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吸引企业等各类组织加大投入,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公益性、慈善性基金支持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自主投入等;加快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
  四是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准入应用等制度。建立并完善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的分类监管、临床研究及应用管理等制度,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落实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的特殊审评审批制度,简化药品审批程序,推动建立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准入与医保制度的衔接制度以及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完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认识,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既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康中国建设的核心动力和支撑,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放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将科技创新贯穿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全过程,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事业发展的作用。
  六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落实全球健康理念,探索和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与模式,参与和主持大型国际科学研究项目和合作网络,引进先进技术和智力资源,推动卫生与健康先进适用技术、技术装备、高端制剂、疫苗、科技服务输出和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国家的卫生与健康国际科技合作等。
  七是营造创新文化氛围。营造“敢为人先、大胆质疑、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规范相关行为,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

    

    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委、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结合卫生与健康行业实际,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科技创新和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紧扣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需求,以满足人民健康需要和解决阻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为导向,建立符合卫生与健康行业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推动中央与地方、不同部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推动健康产业发展。

  到2020年,基本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导向的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科技成果开放共享取得明显成效,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能力显著提升,科技中介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力度显著增强,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和优质健康医疗资源普惠共享等方面的贡献度显著提升。

  具体目标:建设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若干国家级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若干国家级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推广一批满足基层需求的适宜技术示范项目,推动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为健康管理和疾病防诊治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方法;建立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动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开放共享。

  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研究制定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汇交管理办法,明确成果汇交的范围和管理方式。建设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实施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与发布。定期发布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包,提供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发布、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目录,促进适宜技术推广应用。

  建设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实现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技术与知识产权交易、适宜技术推广等功能。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院所等要将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医研企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按期以规定格式报送主管部门。

  (二)开展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骨干医药企业、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和产业技术联盟。重点建设一批国家和区域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开展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诊断试剂、高端医疗装备以及健康医疗大数据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等;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关键技术、标准和装备的研发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持续提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科学化水平;加强传染病防控创新技术体系的推广应用和防控示范区建设。

  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加强临床指南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符合成本效果的适宜技术和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多种形式的卫生与健康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创新成果与健康产业对接。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密对接地方医疗健康产业技术创新和卫生与健康现实需求,动员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高层次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三)实施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行动。

  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围绕常见病防治等健康问题,与扶贫工作相结合,以强基层为目标,依托区域医疗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若干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各省(区、市)负责落实本地区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规划,整合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要素,开展技术评估遴选、培训和指导,培养基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实用人才,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应用作用。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和卫生与健康科技扶贫计划等。

  推广一批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示范项目。制订国家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目录,遴选实施一批技术可靠、适宜性强、能够提高基层诊疗能力的推广示范项目,建立自上而下、分类分级的推广机制,形成示范效应。到2020年,使大部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规范应用常见病的预防干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等中西医适宜技术,使常见病基层就诊率、适宜卫生技术应用率及中医药使用率等大幅提高。

  大力加强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科学普及工作。普及健康生活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国家科普示范和特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普及健康生活;不断提升科普创作能力和发展水平,推动科研与科普、创业与科普的结合。

  (四)加强卫生技术评估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建设卫生技术评估体系。制定卫生技术评估指导意见,建立若干国家级卫生技术评估中心,加强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发展循证医学,构建适应医疗、卫生、科研等各类机构需求和卫生与健康产品、高新与适宜技术等不同科技成果类型的评估方法,促进卫生技术评估结果的传播和政策转化。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建设卫生技术评估和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积极推行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构建政府、专业机构、学术团体、企业和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的科学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水平。

  (五)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

  大力培育和发展卫生与健康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知识产权和专利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为科技创新提供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技术交易等专业化服务。积极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技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一批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性科技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或企业参与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推动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创业众创空间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高服务科技和面向社会的能力和效率。

  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和企业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和工作岗位,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鼓励与企业对接加速推进成果转化。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积极发挥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及卫生与健康相关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社会团体在科技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学术交流和科技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有序推进落实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有关工作;支持其加快总结临床实践经验,及时制订、修订临床诊疗指南、规范,促进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快速在相应专业领域的研究、验证、推广、应用和再评价。依托国家级科技社团开展卫生与健康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在其有关评奖中增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奖项,提升服务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等政策。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采取技术入股、共享收益等方式,充分调动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和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比例。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明确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规定。担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单位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单位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支持科技人员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服务。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开展研究开发、专利转让、项目对接、咨询评估、培训推广等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净收入可按照单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七)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有关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职称评定、岗位和薪酬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

  支持科研人员以多种形式创业。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移转化程序规则。

  健全医药卫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要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并通过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等形式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

  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与规则。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价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包括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通过评估作价、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方式合理确定转化价格。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单位内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单位内部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与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卫生与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新时期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将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加强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及时交流各地经验与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动作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与通报制度,把促进成果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情况作为卫生与健康行政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     科学技术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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