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定名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我国医疗监督管理、医药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医药及特色医疗行业的会员单位服务;积极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学术立会、科技强会、服务兴会”的办会理念;为提高民间特色医疗行业的发展和自律,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民间中医药,丰富与发展中医药及民族医学,建立健全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规范的、系统的中医特色医疗研究体系,为促进中医药和民间特色医疗技术的传承及推广而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及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会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中医药和特色医疗领域面临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效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建议,并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联系国内外具有特色医疗技术的工作者,发掘、整理、研究、开发、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医药理论、诊疗技术、民间疗法、民间验方;围绕特色医疗技术进行研究、推广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对学科前沿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热点进行交流、研究和探讨;
(三)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掌握国内特色医疗领域的发展趋势和临床经验传承动态,积极为各级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快捷、有效、实用的信息和资讯。
(四)组织各种有关特色医疗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组织举办有关科技展览;提高会员及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五)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多学科人才,组织特色医疗科技成果的推荐与评审,挖掘基层、民间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医药人才;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基层、民间中医药工作者及其优秀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促进中医药与现代科学的结合,推动中医药学及边缘学科的发展;
(六)接受委托,承担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技术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合作及特色医疗技术交流;
(八)对会员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和医德教育,强化自律。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开发和推广民间、民营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十)搭建专业委员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平台,实现特色医疗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信息共享,促进信息交流和行业发展。
(十一)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民间、民营以及公立医药机构热心发掘、整理、研究、开发民间中医药,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在职中医药人员。
(二)民间、民营有特殊技能的或师带徒的并得到当地卫生部门认可的相当医士职称的中医药人员。
(三)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四)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离退休中医药人员。
(五)在医学领域以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其他学科工作者,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六)热心中医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港澳台地区的中医中药专家,符合会员条件并自愿加入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荣誉会员凡有专长独到之处、有一定成绩、具有一定影响的基层、民间和民营中医药工作人员,热心参与、资助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有所贡献,能履行荣誉会员义务者。
第十条 单位会员凡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中医药机构,其性质、任务与本会宗旨相符,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者。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 4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6、对其研制开发的医药产品,本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对于经依法被批准生产的产品,本会可向社会推荐。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资助、捐赠。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
3、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及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5、对其研制开发的医药产品,本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对于经依法被批准生产的产品,本会可向社会推荐。
6、单位会员必须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本人(或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核准;
3、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上交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0名。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可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领导提名,或3名以上本工作委员联合提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协商提名,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后,提交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专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备案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5年。
第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工作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职权,执行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指导和监督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审议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建议。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工作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
(四)向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方针和任务,领导本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委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条件成熟的工作委员会可设立专业学组和顾问专家委员会,专业学组和顾问专家委员会在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影响力较强;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期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选举或其他重大事宜,须先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活动计划,办公室汇总同时报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并督导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须先提交学术活动计划,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和统一管理。会议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学术活动材料、会议总结和纪要等有价值的重要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重大学术活动结束,须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术活动工作总结,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委员会秘书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由常务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总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工作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总会的比例后,由工作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工作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注:该条可以根据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业务而定,也可以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工作委员会的财务,但同样要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工作委员会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修改的条例,须在工作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主任委员、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作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第1届1次工作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成员服务细则》
一、副主任委员单位权利
副主任委员单位缴纳会费 X 万元/年,享有如下超值服务:
1、由协会颁发本届理事会相应级别团体会员证书和聘书;在理事会任期内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委派一名单位领导免费出席相应级别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根据单位需求可优先申报本会所创建的示范基地:特色医疗服务示范基地、慢病康复管理示范基地、实践教学培训示范基地(任选其一),并颁发“示范基地”牌匾和证书。
3、经授权可优先成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在当地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
4、经授权可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培训和举办会议。
5、可优先申请国家一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权利。
6、优先推荐承担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孙思邈医学基金会的相关课题。
7、根据单位需求,可推荐相关论文在国家核心期刊杂志优先发表。
8、优先参加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选、表彰。
9、优先免费获得特色医疗相关适宜新技术、新产品试用。
10、优先获得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公益性科研学术资助。
11、可免费参加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
12、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行业间及与政府各层次交流活动。
13、享有本会科研成果鉴定推广、专利申请、转化资源的优先权。
14、在本会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表彰、资助、扶持等活动中享有相应的宣传、冠名、推荐的优先权。
15、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考察、会展交流、交流、学术研究和培训活动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16、享有本会向政府推荐获得健康服务产业研发、生产、销售等项目扶持的优先权。
17、享有获得本会投融资服务、法律维权服务的优先权。
18、享有本会项目部专家团队提供的项目技术、策划、运营、管理、资源整合等各方面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优先权。
19、对于副主任委员单位经依法被批准生产的产品,本会可向社会推荐,加强市场推广。
20、免费在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主办的《中国医药教育资讯》上为副主任委员单位刊登企业介绍和其他文章(资料由副主任委员单位提供)。
21、优秀论文可优先入选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编辑出版的论文集(免费)。
二、常务委员单位权利
常务委员单位会费 X 万元/年,享有如下超值服务:
1、由协会颁发本届理事会相应级别团体会员证书和聘书;在理事会任期内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委派一名单位领导免费出席相应级别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根据单位需求可优先申报本会所创建的示范基地:特色医疗服务示范基地、慢病康复管理示范基地、实践教学培训示范基地(任选其一),并颁发“示范基地”牌匾和证书。
3、经授权可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培训和举办会议。
4、可优先申请国家一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权利。
5、优先推荐承担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孙思邈医学基金会的相关课题。
6、优先参加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选、表彰。
7、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行业间及与政府各层次交流活动。
8、享有本会科研成果鉴定推广、专利申请、转化资源的优先权。
9、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考察、会展交流、交流、学术研究和培训活动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10、享有本会向政府推荐获得健康服务产业研发、生产、销售等项目扶持的优先权。
11、享有获得本会投融资服务、法律维权服务的优先权。
三、委员单位权利
委员单位会费 X 万元/年,享有如下超值服务:
1、由协会颁发本届理事会相应级别团体会员证书和聘书;在理事会任期内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委派一名单位领导免费出席相应级别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经授权可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培训和举办会议。
3、可优先申请国家一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权利。
4、优先参加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选、表彰。
5、享有本会科研成果鉴定推广、专利申请、转化资源的优先权。
6、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考察、会展交流、交流、学术研究和培训活动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