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根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及《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与学术活动管理,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围绕中医药和特色医疗领域面临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效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建议,并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联系国内外具有特色医疗技术的工作者,发掘、整理、研究、开发、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医药理论、诊疗技术、民间疗法、民间验方;围绕特色医疗技术进行研究、推广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对学科前沿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热点进行交流、研究和探讨;

(三)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掌握国内特色医疗领域的发展趋势和临床经验传承动态,积极为各级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快捷、有效、实用的信息和资讯。

(四)组织各种有关特色医疗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组织举办有关科技展览;提高会员及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五)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多学科人才,组织特色医疗科技成果的推荐与评审,挖掘基层、民间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医药人才;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基层、民间中医药工作者及其优秀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促进中医药与现代科学的结合,推动中医药学及边缘学科的发展;  

(六)接受委托,承担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技术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合作及特色医疗技术交流;

(八)对会员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和医德教育,强化自律。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开发和推广民间、民营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十)搭建专业委员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平台,实现特色医疗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信息共享,促进信息交流和行业发展。

(十一)承办政府和上级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二)承接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会职责:

(一)工作规划与实施

根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总体规划和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制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信息服务

依法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掌握国内中医特色医疗领域的发展趋势和临床经验传承动态,积极为各级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快捷、有效、实用的信息和资讯。

(三)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中医药特色医疗技术教育培训以及多主题、多系列的科普讲座,组织中医药企业员工操作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

(四)咨询服务与项目对接

充分发挥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的专家资源优势,为会员单位和各级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开展市场调查、制订战略规划等。组织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同主体,参观行业翘楚,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就行业内攻坚课题进行研讨活动。

(五)国际交流合作

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团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渠道,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建设开放的、国际化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六)会展服务

围绕做大做强、提高知名度的目标,组织、举办大型国内与国际展会,为会员单位或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科研单位、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中医药行业服务机构的群众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单位会员。

(五)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在中医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会员入会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团体会员:

① 认真填写团体入会登记表各项内容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格式附后);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扫描件;

③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加盖公章扫描件。

    2、个人会员:

① 认真填写个人入会申请表各项内容并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格式附后);

② 个人简介电子版;

③ 本人的身份证加本人签字扫描件。

3、为了填写内容清楚准确,请用电脑打印入会申请表文字部分内容;  

4、将入会申请表及其他资料发送至1142078829@qq.com邮箱;

(二)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收到资料后将对其审核:

1、对入会申请条件审核;

2、个人、法人身份证有无在有效期内并核对姓名;

3、个人简介、团体营业执照审核;

4、联系方式是否代表本人、是否可以保持沟通通畅进行审核。

(三)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委会讨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对申请会员材料,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通过发函等形式,征求本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意见,并经本会领导审核确定。

(四)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电子版)通知新增会员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签署自律公约,按会员层次要求缴纳会费。

(五)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将会员登记表入档保存,并颁发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统一印制的个人、团体会员证书。

(六)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员登记表制定会员花名册,凡本会会员均发一份会员花名册,以便于相互交流、沟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执行孙思邈医德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服务及收费标准:

(一)副主任委员企业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五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常务委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两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一万元人民币;

(四)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壹佰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会费管理办法:

(一)本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所有会费均交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统一管理并出具发票。

(二)新入会会员,自批准入会时交纳,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会费标准的50%交纳当年会费;

(三)会费交至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秘书处财务

户  名: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太平桥支行

帐  号:0200020309014400971

(四)会费管理

1、本会严格按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加强会费管理,合理、合法使用会费,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2、本会会费,按照工作条例规定,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本会的必要费用开支。在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会员将享受优惠服务或获得减免费用的待遇。

3、切实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如实填报财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按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4、根据本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即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常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作为本会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会会议的职权,执行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会议议决议。

第十五条 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常委会每年召开两次,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委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以上服务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所有。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     

2016年9月25日   

 

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工程(2020-2030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关于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型人才岗位设置的要求,根据《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及有关部署,大力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着力培养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健康养老、健康管理等领域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经研究,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为保障该项目开展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权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成立“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挂靠在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在领导小组下设“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由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组成”(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专业论证和技术支持工作;办公室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积极引导中医药教育培训、科研院所、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结合中医药事业及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需求,收集整理、遴选论证中医药领域适宜推广的健康服务技术,并逐步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标准及分类体系;开发完善的培训标准、教材课程及考核评价工具等职业化培训技术要素,开展示范性、职业化的技术培训工作,引导中医药健康服务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技术及服务水平、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逐步建立与完善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模式、评价标准及岗位设置体系。

第四条 对参与项目培训且考核合格者,将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和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工程办公室联合颁发《中医药建康服务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能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与管理决策。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应由中医药行业管理专家、学术理论专家、临床专家、教育专家及市场运营专家共同组成,负责项目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及具体培训项目论证审批。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1.为项目提供政策及技术指导,保障项目科学、规范的开展;

2.接收并论证具体技术培训项目建议,确定具体的技术培训项目及内容,并提请领导小组核准;

3.接受并审核“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的申请,提请领导小组核准;

4.指导项目培训工作的推广、实施及考核管理工作;

5.负责项目学术指导、研究成果评估及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的具体技术培训项目,由专家委员会组建相应的技术培训项目工作组,负责技术培训项目的技术标准、课程教材及评价考核工具的开发。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编写培训标准,内容包括:培训对象资格要求、培训目标、培训机构条件、培训师资要求、培训大纲、课程课时设置要求、教学建议及考核要求等内容;

2.根据培训标准,编写培训教材、开发培训课程及对培训基地师资进行规范化培训,具体为培训基地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根据培训标准,开发培训考核题库、编制理论考核试卷、培训技能考核人员,为培训评价效果考核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4.根据培训标准,编写培训机构标准条件,为职业化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规范。

第八条 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1.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的细则、程序及制度,经领导小组核准后,负责制度的落实及日常监督;

2.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论证结果及领导小组核准意见,发布具体技术培训项目;

3.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及领导小组核准意见,发布培训基地信息;

4.根据专家委员会核准的培训考核结果,向学员核发证书并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5. 根据培训基地的管理要求,对培训基地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6. 为培训合格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及人才交流服务。

     第三章  技术培训项目

第九条 项目针对中医药技术发展及健康服务要求,设置具体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训项目。

第十条 各中医药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健康服务机构可根据中医药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填写《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训项目建议书》,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技术培训项目设置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论证会议。项目论证结果由专家委员会在项目论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论证结果上报领导小组核准。经领导小组核准后的论证意见,由专家委员会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并经领导小组核准的技术培训项目建议,并由专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技术培训项目工作组,负责技术培训项目具体开发;由办公室负责技术培训项目的社会发布。

       第四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是指项目按相关技术要求及管理制度设置的、具体负责由专家委员会核准的技术培训项目实施的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各中医药院校、教育机构可根据项目发布的具体技术培训项目,结合自身条件及需求,填写《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开展培训项目的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培训基地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且具有相关培训项目实施经验及行业影响力;

2.具备独立产权的固定办公场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且具有相当规模的招生及培训能力;

3.具备与其申请开展的培训项目配套的资金及硬件设备;

4.具备与其申请开展的培训项目配套的技能操作场地及设备,且符合相应培训项目机构标准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书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向领导小组提出培训基地设置意见;经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办公室向申报机构授予培训基地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按项目相关技术要求及管理制度开展技术培训项目,并接受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及管理制度对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考核管理。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培训基地申请,专家委员会组织对其培训学员的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科目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科目成绩均为60分以上者视为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培训考核工作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各培训基地应按相关管理要求配合专家委员会完成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考核涉及的理论试卷、技能试题、考试成绩等资料,由专家委员会按相关保密要求统一制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依据专家委员会核准的考核结果,向参与项目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者核发证书。证书的制作、核发及查询,由办公室制定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项目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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